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冀职改办字(2023)18号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应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培养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承担国家、省(部)级标准、规范和规程 1项以上,并经过专家评审和成果验收。完成省(部)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完成市(厅)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 3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省(部)级标准、规范和规程 2 项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 2 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完成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地级)的区域规划、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 2 项以上,主持编制完成 20 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 3 项以上,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
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跨市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1 项、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 3 项以上;参加编制完成 20 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 3 项以上,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跨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 3 项以上、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 2 项以上。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完成 20 万人口以上总体城市设计2 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 1 项以上;20 万人口以下总体城市设计 3 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 2 项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 20 万人口以上总体城市设计 3 以上项或详细城市设计
2 项以上;20 万人口以下总体城市设计 4 项以上或详细城市设计 3 项以上。
5.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规划 3项以上,或 20 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用共设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规划3 项,100 公顷以上的风景园林规划 1 项以上,或其他专项规划 5 项以上。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参加编制完成省级以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规划 3 项以上;或 20 万人口以上城市公用设施、城市交通、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规划 5 项以上,100 公顷以上的风景园林规划 2 项以上,或其他专项规划 6 项以上。作为专业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规模 20 万人口以下城市或镇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3 项以上,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
6.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或主持完成 5 平方公里用地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 3 项以上,经规划部门组织评审并经政府批准;或 10 公顷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5 项以上(含居住小区规划、片区规划和街区环境景观规划、工业用地规划等),并经过部门审定通过。项目主管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通过。
7.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二)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 2 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产品、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 3 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4.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5.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按专业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①建筑设计: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大型工程项目或 4 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
②建筑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作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 2 项以上二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
③岩土工程(岩土勘察、设计、测试、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专业)负责人完成 3项大型或 4 项中型工程;
④安装工程(管道、钢结构、工业设备、起重运输、工业电气仪表等):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 1 项以上一级机电安装大型工程或 2 项以上二级机电安装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⑤装饰装修: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 2 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 3 项以上二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装饰装修的设计和施工。
(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测量、质量检测、工程造价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和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 2 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新产品、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 3 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4.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5.从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 5 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或 10 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咨询、招投标等工作;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 2 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或 3 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工作。
6.从事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 5 项以上,或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项目 8 项以上的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7.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①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过一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3 项以上,或二、三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5 项以上的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和审查;
②作为编制人员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参加过全国统一、省(区、市)、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审查)和管理(以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发布的名单为准);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负责编审本地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3 项以上补充计价依据并发布执行。
(四)从事公用事业(给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 2 项,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3 项大型或 4 项中型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 4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4.担任公用事业生产运营大型企业生产技术负责人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或在中小型企业担任生产技术负责人 7 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5.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五)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交通与照明)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 2 项,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20 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或交通工程设计 3 项以上划。
4.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 2 项以上大型或 4 项以上中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完成 4 项以上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
5.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养护管理 6 项以上的独立维护工程,且在养护管理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负责的设施完好,未出现安全事故。
6.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六)从事风景园林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和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评价。
2.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 2 项,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1 项以上,或省、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2 项以上,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3 项,或风景园林规划 3项以上,并已经实施。
4.主持完成 2 项以上大型或 3 项以上中型或 5 项以上小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5.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 2 项以上或中型 3 项以上或小型 5 项以上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
6.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从事城市绿地养护管理 10 年以上,养护工程连续 3 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等级,或荣获省级以上行业评优称号。
7.作为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所承担的工作获省级以上业务表彰、奖励、命名。
8.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一级)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四、业绩成果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国家授权评奖的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
(二)获省(部)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或者获市(厅)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或三等奖 3项以上。获省(部)级建筑业、房地产业行业奖项 1 项以上,或者获市(厅)级建筑业、房地产业行业奖项 2 项以上。
(三)参与主持省级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研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生产等技术工作 3 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四)参与主持省(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等技术工作 3 项以上,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五)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者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 3 项以上,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和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六)参与完成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3 篇以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并实施。
(七)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1 项以上;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2 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八)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 3 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独立或作为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九)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项目 1 项或中型工程项目 2 项,或者参与完成大型工程项目 2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 3 项以上,其项目通过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附验收材料)。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限前 5 名)。
(二)参与主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3 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或参与主持完成省(部)级 2 项以上或市(厅)级工程项目 4 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权威部门鉴定,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三)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2 项以上;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 3 名),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3 项以上;作为主要编著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论文 3 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 2 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独著10 万字以上,合著 20 万字以上其中独立完成 10 万字);或担任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或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或国家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或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四)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六)对长期坚守基层一线且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侧重评价其技术经历和实际工作业绩,视情况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七)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本专业奖项为:国家级奖项指国家科学技术奖(5 个子项);省级奖项指省科学技术奖(5 个子项);部级奖项指国家部委及国家级有关行业学(协)会颁发的本专业奖励;市级奖项指市科学技术奖;厅级奖是指省直厅局或省级有关行业学(协)会颁发的本专业奖励。上述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其中规划、勘察、设计类等奖项,限额定人员;施工、监理类等奖项,每项目主专业限 2 人,其它专业限 1 人。
(九)获得优质工程等类型奖的认定:以公布的获奖项目、单位名单为准,主要获奖人员是指项目经理(含专业(土建、水暖、电器)工长各 1 名)、总监理工程师(含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且有符合规定的佐证材料(如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人员和过程及竣工验收签字资料等)。严禁同一获奖材料重复使用。
(十)项目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确定,大、中、小型工程项目,是按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一、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是按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一、二、三类建筑工程项目,是按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十一)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定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公认的机构批准。层级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为政府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为社会标准。
(十二)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环保、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十三)主持、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 1名。参与主持、技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前 3 人,指参与者至少参加了该项目总工作量的 70%及以上,相关报审资料中应附有证明材料:总结、单位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本人签字的相关资料等。技术骨干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人员的前 5 名,对于大型项目为前 7 名。
(十四)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试验全程参加)。一般 1-2 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 5 人。
(十五)主要起草人员是指标准、规程、技术规范、法规等的主要创作(编写)人和单位。一般不超过 5 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 7 人,以出版物所列人员名单为准。
(十六)成果推广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 万元以上)30%以上。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 万元以上)20%以上。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 万元以上)10%以上。
(十七)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 ISBN 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和译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十八)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认可其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仅以最高奖项作为业绩材料,所提供业绩不累计。
(十九)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县级(不含)以下从事建筑工程专业工作的人员。
关键词标签:
建筑工程职称申报条件、高级职称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