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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系列建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2022-01-14来源: 作者:admin点击量:2935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卫 生陶瓷、墙体材料、化学建材、装饰装修材料、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建材生 产自动化控制与电气及其它硅酸盐材料等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质量监督检验、技 术管理、科技信息、综合利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评审标准:建材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应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 理论、技术知识知识,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 术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前沿技术不断应用发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 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有较高价值的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技术发 展。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掌握关 键技术并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 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 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 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卫 生陶瓷、墙体材料、化学建材、装饰装修材料、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建材生 产自动化控制与电气及其它硅酸盐材料等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质量监督检验、技 术管理、科技信息、综合利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满 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省(部)级 1项以上或市(厅)级 2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大战略 性新兴产业或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参与本专业国家、团体、行业 1项;或地方 2项;或企业技术标准、规程、 规范 5项制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 颁布实施。 

     (三)主持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设计研发、先进工艺技术设计及装备研发、先进技 术的引进与转化、实(试)验方法的研究等 2项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通过省级以上业 务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技术评价。      (四)主持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 2项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规划、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等技术工作,负责关键技术及工程方 案的设计、制定,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1项以上或三等奖 2项以上,或获国家授 权评奖的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项以上或二等奖 2项以上(以奖励 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技术改 造项目 1项以上,对关键技术难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对项目实施作出重大技术贡 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主持或参与完成 2项以上市(厅)级政府主管部门科技计划 项目、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验收,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整体技术水 平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以上(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三)国家 I类知识产权 3项以上核心技术的主要发明人,其中 2项已转化实施,取 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先进工艺技术及装备、先进技术的引 进与转化成果、实(试)验方法,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技术评价,其关键技术创新 性较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以上,项目成果达到成熟级,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 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技术评价为准);主持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单项转化科技项目收 益 100万元以上,(转化收益及转让合同以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五)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 1部(专著 10万字以 上,合著 20万字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篇以上;或在 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 1篇,在全国和国 际学术专业技术交流会上交流论文视同为公开发表论文);在制定国家、团体、行业、地 方、企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过程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贡 献,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家、团体、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通过相关主管部 门备案并颁布实施(以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 

     (六)主持编制省(部)级以上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项 目申请报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规划报告 4篇以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或被采纳实施,取得了显 著经济社会效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带头人主持 5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 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评价,关键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以上,撰写技术研究报告 4篇以上;为配合技术研究编制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实验方法、实验规程、为标准制定提出 的实验研究报告 6篇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 得现职称 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 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前 5名),或获本专 业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以奖励证书为准,前 3名);获省(部)级科技进 步一等奖 1项或二等奖 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前 3名); 

     (二)主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含子课题)2项以上,形成重大科技成果,通过国 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在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形成颠覆性成果并推广应用,得到 国内外广泛认同,极大推动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 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 委、办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建材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 (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材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 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 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 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认可其满 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不累计 

     (六)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 本条件中的项目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 任务书中会有明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 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七)主持、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 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 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 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 

     (八)主要参编人员是指完成国家级任务的前 5名、省级任务的前 3名。 

     (九)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 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 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十)本专业国家级奖项指由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奖励(5个子项),省(部)级奖项指 由省科学技术厅和国家各部委及授权的学(协)会颁发的奖励,如: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 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和大禹奖、安济杯、全国优秀工 程咨询奖等。 

     (十一)国家 I类知识产权包括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II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 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十二)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 ISBN书号的著作;核心期刊是指“论文收录数据库” 收录的和本专业相关的期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 内出版的具有 ISSN刊号和 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 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 

     (十三)在论文发表中,按照国际惯例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

     (十四)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随生产力水平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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