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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2022-02-24来源: 作者:admin点击量:4547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施 工建设、生产运行的水文与水资源、水工建筑、水力发电、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利工程 施工、水利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测量、水利工程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专业以及 相应的生产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计划管理、标准化和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 术人员。

       评审标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应系统掌握专业基础 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 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 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 生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施 工建设、生产运行的水文与水资源、水工建筑、水力发电、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水利工程 施工、水利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测量、水利工程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专业以及 相应的生产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计划管理、标准化和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 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 强国建设。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年;或具备硕士学 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满 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1项(以立项合同书、验收报告或成果完成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以立项合同书、验收报告或成果完成证书为准)。

       3.担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 2项以上(以立项合同书、验收报告为准)。

       4.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 证)报告 2篇以上(专家论证或审查通过)。 

     (二)从事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河流规划或区域规划:完成流域面积 500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项目 1项以上, 或流域面积 300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项目的 2项以上,或流域面积 1000平方公里以上或 县域水利水电规划 3项以上(上级部门验收或专家审查通过或应用)。 

       2.担任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技术总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工程 1项以上,或中型工 程 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3项以上(上级部门验收或专家审查通过或应用)。

       3.担任工程规划、勘察、设计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 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 3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4项以上(上级部门验收或专家审查通过或应用)。

       4.担任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完成大型工程的咨询和项目管理 2项以 上,或中型工程的咨询和项目管理 3项以上(上级部门验收或专家审查通过或应用)。 

     (三)从事工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施工建设技术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 l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3项以上(工 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其它凭证)。

       2.担任施工建设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 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 2项以上,或 小型工程 3项以上(工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其它凭证)。

       3.担任施工建设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 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 3项以上,或 小型工程 5项以上(工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其它凭证)。 

       4.担任工程建设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 1项以 上,或中型工程 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5项以上(工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责 该施工项目的其它凭证)。 

       5.担任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 1项 以上,或中型工程 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5项以上(工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 责该施工项目的其它凭证)。

       6.担任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 1项以上,或中型工 程 3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5项以上(工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责该施工项目 的其它凭证)。 

    (四)从事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型水利工程或大型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 2年以上或部门技术负责人 3年以上;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或中型企(事)业单位工程管理技术负责人 3年以上;担任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技术负责人 5年以上(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职文件或政府批准的 项目法人机构组建文件或工程建设中的相关凭证为准)。 

       2.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能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改造、生产方案制定 等工作(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职文件或政府批准的项目法人机构组建文件或工程建 设中的相关凭证为准)。

       3.参加国家或主要参加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 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地方 (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 3项以上(以正式出版物的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县级以下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县引进、示范、推广先进水利技术 2项以上。 

       2.参加实施市(厅)级以上重大水利推广项目 1项以上。

       3.创新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方式方法、培育社会化水利技术服务组织、培养基层水利 技术骨干、新型职业农民与科技示范户。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参与主持的项目获市(厅)级科技成果 奖二等奖 1项或三等奖 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以技术骨干参加的省重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 产等技术工作 2项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科研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 大社会、经济效益(以验收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三)参与主持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推广 等技术工作,解决了较大疑难技术问题 2项以上,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以 验收报告、鉴定报告或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五)主要负责制订、编制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1项以上,或地方(团体)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项以上,并公布实施(以出版物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六)、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 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 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篇以上;或撰写主要负责的市 (厅)级以上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 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3篇以上,并解决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县级以下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与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1项或三等奖 2项以上(以项目获奖名单为 准)。

     (二)参与制订、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公布实施。 

     (三)获本专业国家专利 2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县级以下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

        2.撰写本专业技术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或编写技术培训教材 2项(篇)以上,并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现职称 2年以 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1项以上或三等奖 2项 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论文 3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 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 2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1部 (独撰 10万字以上)。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 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年的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 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年的专业技术人 员,按照近 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水利水电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 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 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五)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 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 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 级。

      (六)本专业国家级奖项指由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奖励(5个子项),省(部)级奖项指 由省科学技术厅和国家各部委及授权的学(协)会颁发的奖励。本专业省(部)级以上优 秀成果奖励指由省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咨询协会、中国水利水电勘测 设计协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奖励。如:优秀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安济杯、鲁 班奖)、省农推奖、省山区创业奖、中国水利优质工程(大禹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新 技推广奖等。市(厅)级优秀成果指由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水利学会、省咨询协会等颁 发的奖励。如:优秀勘察设计奖等。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等。

     (七)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 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任务书中会有明 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 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八)主持、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 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 1名。参与主持、技术负责人一 般为项目前 3人,指参与者至少参加了该项目工作量的 70%及以上,相关报审资料中应 附有证明材料,如:总结、单位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本人签字的相关资料等。技术骨 干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 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人员的前 5名,对于大型项目为前 7名。 

     (九)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 试验全程参加)。一般 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 5人。 

     (十)主要参编人员是指完成国家级任务的前 5名、省级任务的前 3名。 

     (十一)创新:为了需要而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径、环境并获得一定有 益效果的行为。在操作层面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示范及提出 新思路、解决技术难题、技术改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等。 

     (十二)成果推广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 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 200万元以 上)30%以上; 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 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 200万元以上)20% 以上;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 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 200万元以上)10% 以上。

     (十三)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 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 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 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 具有 ISSN刊号和 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 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 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 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十四)在“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 条款,仅认可其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不累计;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 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认可其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不累计。 

     (十五)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随生产力水平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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