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土地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 利用与保护、权籍管理、土地整治、土地经济、海洋调查与监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 护、海洋事务、信息技术等土地、海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及推广应用方面的工程技术人 员。
评审标准:国土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 理论、技术知识知识,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 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 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 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 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 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 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 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土地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 利用与保护、权籍管理、土地整治、土地经济、海洋调查与监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 护、海洋事务、信息技术等土地、海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及推广应用方面的工程技术人 员。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 强国建设。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满 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工程项目 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 完成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工程项目 2项。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编人员,参与本专业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 1项以 上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 2项以上,并被相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
(三)主持技术推广示范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 2项以上, 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国土 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专项规划 4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地籍调查、遥感监测项目 4项 以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持完成市级以上基准地价评估、城市地价监测 1项以上,或县级以上农用地 分等、定级、估价,主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评估、征地区片价制 定、耕地质量等别更新与监测 4项以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主持完成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省级以上开发区集约利用潜力评价 4项以上,并编写技术报告。
(八)参加编写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4项以上。
(九)主持完成投资 3000万元以上(含)土地开发、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方案制定、组 织实施等技术工作,并编写勘察、设计报告及实施方案。
(十)主持完成省、部级海洋调查与监测或技术研究项目 1项以上,或市级海洋调查 监测、技术研究项目 2项以上。
(十一)主持完成省、部级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项目 1项以上,或市级海 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项目 2项以上。
(十二)主持完成省、部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海洋事务项目 1项以上,或市级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海洋事务项目 2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1项以上或三等奖 2项以上 (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国家授权评奖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 技术奖二等奖 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获国家发明专利 1项以上,并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 证明为准)。
(三)主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 者(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四)主持完成重大国土科研项目 2项以上,并负责本专业的资料整理分析和成果编 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附政府采用文件、公告、鉴定或验收材料及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五)主持的重大国土资源领域项目为相关单位应用或提供决策依据,获得显著的社 会和经济效益。
(六)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 1部(专著 10万字以上,合著 20万字以上),或以通讯作者或前三名作者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检索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 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 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国外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篇以上。
(七)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 4篇以上,或国际会 议论文 2篇以上,或独立撰写有档案可查较高水平的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政策研 究报告等 5篇以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并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职 称 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 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前 5名),或获省 (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项或二等奖 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前 3名)。
(二)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1部(不少于 15万字),并在核 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4篇以上。
五、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 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 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 (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国土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 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五)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 办的各种专业评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 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 级。
(六)本专业国家级奖项指由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奖励(5个子项),省(部)级奖项指 由省科学技术厅和国家各部委及授权的学(协)会颁发的奖励,如: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 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奖和大禹奖、安济杯、海洋工程科 学技术奖、海洋科学技术奖、全国优秀工程咨询奖等。
(七)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 本条件中的项目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 任务书中会有明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 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八)主持、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 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 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 1名。参与主持、技术负责人一 般为项目前 3人,指参与者至少参加了该项目工作量的 70%及以上,相关报审资料中应 附有证明材料,如:总结、单位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本人签字的相关资料等。技术骨 干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 术负责人,一般为项目人员的前 5名,对于大型项目为前 7名。
(九)主要完成人:指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该项科技成果自始至终从策划、研发、 试验全程参加)。一般 1-2人,较大综合性科技成果一般不超过 5人。
(十)主要参编人员是指完成国家级任务的前 5名、省级任务的前 3名。
(十一)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 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 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 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 具有 ISSN刊号和 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 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 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 辑、论文集。
(十二)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认可其 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不累计。
(十三)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随生产力水平适当调整。
关键词标签:
河北省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国土工程专业申报评审条件